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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何取出本金和利息的钱和手续费,基金如何取出本金和利息的钱和手续费的钱?

2023-09-11 17:45:21

基金如何取出本金和利息的钱和手续费,基金如何取出本金和利息的钱和手续费的钱?

作者:王彬

、合伙制私募基金会计处理

(一)投资者出资环节的会计处理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法人、自然人、各类资管产品、合伙型私募基金等)对合伙型私募基金进行出资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出资金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出资/实收资本)——合伙人名称

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类似,在合伙企业层面设置“合伙人权益”等类似的资本账户,在合伙人权益项下,通过设立“合伙人资本”明细科目,反映每个合伙人出资的起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

当合伙人并不是通过分配、清算等方式退出私募基金,而是采取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方式时,一般情况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并不必然等于“合伙人初始投入成本+合伙企业账面上应分配而实际未分配”的金额(即账面价值),从而导致新加入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计税基础(外部计税基础)不等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的计税基础(即内部计税基础)。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法人合伙人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持有的项目资产计税基础做出调整(此时,法人是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利息股息红利部分是按照20%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是按照5%—35%的比例影响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异,在内外部计税基础进行动态调整时,可能形成一定的避税空间。

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资环节,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没有按时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等违约情形,按照事先协议约定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层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取决于事先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守约方,通过合伙企业代收转付的话,则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如果是违约方补偿给合伙企业的话,则需要在基金层面做收入处理。

合伙人出资时,在一些合伙协议中存在优先级、劣后级的结构化安排,如果只是分配顺序的先后问题,并不改变投资法律关系,优先级投资者出资还是应该记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当然,如果实现对优先级的增信措施能够使其达到固定收益程度,如对优先级回报进行差额补足,约定固定价格回购等,应注意优先级合伙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是的话,应该按照负债的方式记入合伙企业。

在出资环节发生的开办费等交易费用处理规范上,合伙企业发起设立成功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费用,设立费用等确系为全体合伙人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但仅作为各方各自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加班费等)则应自行负担,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开办,设立垫付了费用,则由合伙企业再起成立后以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的会计处理

考虑到合伙企业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会计规范,在实操层面最好尽量缩小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之间的处理差异。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归集时,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更新调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35更新调整)中的名称。当合伙企业发生成本费用(如管理费、捐赠支出等)时:

借: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在上述会计科目中,应关注如下问题,一是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托管费、管理费、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合伙会议费、第三方中介费、银行手续费、诉讼仲裁费、税费等等。其中,部分成本费用开支可以先计提,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支付,因此需要在账面上计提负债,在会计处理上,还是应该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二是合伙制私募基金本身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满足增值税相关财税政策条件时,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合伙制私募金对外投资运营、取得收益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具体投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等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层面,发生的税金、评估费等交易费用是计入资产账面价值,还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做不同处理。

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可能至少需要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时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核算投资收益等情况,此时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等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常见会计处理如下:

借:具体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贷:具体投资资产损失准备金等

在合伙企业层面,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口径计算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红利收益(国税函[2001]84号,虽然在税法口径上不计入合伙企业收入,但是会计口径上还是应计入企业收入)、处置资产对应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等。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利息等资产)

贷:投资收益/利息股利红利等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或待转销项税额

在实操层面,一是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财会[2016]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及会计处理的衔接;二是合伙企业层面,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可能较为常见,可参考财会[2016]22号文相关规定,处理好正差和负差混合抵扣,跨年不抵扣等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一般而言,在合伙企业层面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一基本原则,按照季度,年度计算会计口径利润金额,并可通过设置“合伙人损益”科目处理,类似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性质。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等损益

贷:合伙人损益(净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营业成本/各种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

对于该会计科目,应关注如下问题:一是区分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季度预缴是按照会计口径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是根据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收益是否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解决税会差异。自然人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应当分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收益属性上,合伙企业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国税函[2001]84号文明确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税法口径收入,且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这种特殊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利息股息红利需要与其他性质收益区分,而法人无需区分。三是在纳税申报方式上,对于法人投资责任也没有影响,但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针对利息股息红利部分,合伙企业作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针对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一般由合伙企业管理人代为申报,自然人合伙人自行缴款(或自行申报、自行缴款/三方协议扣款等)。这种纳税申报方式的差异,影响合伙企业层面的资金活动;三是根据财税[2019]8号文,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考虑到和一般意义上的年度整体和核算计税方法上的差异,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涉及单一基金模式核算时,需要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税、不能扣除管理费等,不能跨年弥补亏损,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等规定处理,也会影响到合伙企业层面的会计处理。如果存在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快及处理建议为: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合伙企业层面收益应分配未分配以及实际分配时的会计处理上,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分配方式,分配给每个合伙人该分的收益(不一定是实际分配),当然,考虑到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存在亏损,按照财税[2000]91号及财税[2008]159号文等的规定,可以在自身层面往后5年弥补。此时,在会计处理上,将这部分亏损在“合伙人损益”借方先行予以保留。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分到每个合伙人层面,增加外部投资成本与资产计税基础,以避免重复征税。如果是单纯会计口径损益,税法不予认可的部分,可以先保留在“合伙人损益”科目,当然,也可以通过在“合伙人损益”项下设立二级科目加以区分,明确哪些部分是存在当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哪些部分只是纯粹会计口径的损益,会计口径的损益不纳税,因此也不需要转移到“合伙人资本”的科目中,具体会计处理时:

借:合伙人损益(净额)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实际分配收益,或者可能发生合伙人款项往来时,可以通过设置“合伙人往来”科目处理,解决每一个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及流动问题,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合伙人(可能存在的个税代扣代缴情况,最终冲销)

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

贷:合伙人往来——合伙人

二、私募基金对外项目投资会计处理

(一)私募基金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本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对于私募基金会计处理最为关键的指导性规范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基协法[2012]9号),除此之外,在2014年到2019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重要的准则。

在并表管理的角度,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依据多有不同:

并表管理会计处理

控制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重大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等,分类为交易型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适用以来,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而言,在对外投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可采用如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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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无论何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一般都需要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资产业务模式两个维度进行实质判断。在私募基金实操环节,一是要在合同现金流量测试时,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之利息的支付(即基本借贷安排),且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单一目标,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私募基金自身层面及其投资者层面,除少量标准债权投资,特殊明股实债项目等之外,一般基本难以通过合同现金流测试,最终往往需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到各个金融资产相关会计科目各环节的安排上,可做如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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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在会计核算时,将金融资产具体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处置环节的转让价差,最终都只能计入留存收益,而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二)私募基金投资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在着选择估值方法是考虑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判断,采用不同额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

1、市场法

在估值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市场法包括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和行业指标法。

(1)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在运用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最近融资价格的公允性做出判断,如果没有主要的新投资人参与最近融资,或最近融资金额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重大,或最近交易被认为是非有序交易(如被迫出售股权或对被投资企业陷入危机后的拯救性投资),则该融资价格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使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结合最近融资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影响最近融资价格公允性的因素进行调整,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最近融资使用的权益工具与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否相同;二是被投资企业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是否为信投资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担保;三是信投资人的投资是否造成对原股东的非等比例摊薄;四是最近融资价格中是否包括了新投资人可实现的特定协同效应,或新投资人是否可享有某些特定投资条款,或新投资人出现金出资外是否还投入了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源。

特定情况下,伴随着新发股权融资,被投资企业的现有股东会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权(即老股)出售给新投资人,老股的出售价格往往与新发股权的价格不同,针对此价格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如老股与新发股权是否对应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面临着不同的限制,以及老股出售的动机等。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估值日距融资完成的时间越久,最近融资价格的参考意义就越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估值日运用最近融资价格法时,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被投资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判断最近融资价格是否仍可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基金管理人在后续估值日通常需要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与财务预算或预设业绩指标之间出现重大差异;二是被投资企业实现原定技术突破的预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三是被投资企业面对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产业政策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四是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或经营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五是被投资企业的可比公司业绩或市场估值水平出现了重大变化;六是被投资企业内部发生欺诈、争议或诉讼等事件、管理人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若基金管理人因被投资企业在最近融资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判定最近融资价格无法直接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同时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以运用市场乘数法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自融资时点至估值日的变化,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份额等,在选择主要业务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特点,选择最能反映被投资企业价值变化的业务指标。

(2)市场乘数法

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发挥在那阶段和所处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在运用市场乘数法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参照下列步骤完成估值工作:首先,选在被投资企业可持续的财务指标(如利润、收入等)作为基础的市场乘数类型,查找在企业规模、风险状况和盈利增长潜力等方面与被投资企业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通过分析计算获得可比的市场乘数,并将其与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财务指标结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或企业价值。然后,若市场乘数法计算结果为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应当扣除企业价值中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基础上,针对被投资企业的溢余资产或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其他权益工具(如期权)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及其他相关因素等进行调整,得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后)。最后,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各个轮次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区别,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合理方法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后)分配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简单(即同股同权),则可以按照私募基金的持股比例计算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市场乘数的分子可以采用股东权益价值(股票市值或股权交易价格)或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估值日的价格信息和相关财务信息得出,若估值日没有相关信息,可采取距离估值日最近的信息应做一定的调整后进行计算,市场乘数的分母可采用特定时期的收入、利润等指标,也可以采用特定时间的净资产等指标,上述时期或时点指标可以是历史数据,也可以采用预期收据。基金管理人应去报估值时采用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与市场乘数的分母在对应的时期或时点方面保持完全一致。

在估值实践中各种市场乘数均应应用,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市场乘数。

在使用各种市场乘数时,应当保证分子与分母的口径一致,如市盈率中的盈利指标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而非全部净利润;市净率中的净资产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非全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采用市销率(P/sales)、市值/息税折摊前利润(P/EBITDA)、市值/息税前利润(P/EBIT)等市场乘数,除非可比公司或交易户被投资企业在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上非常相近。

考虑到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在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适用的情况下,通常可考虑优先使用EV/EBITDA。在EV/EBITDA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市盈率进行估值,但需要注意被投资企业应当具有与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似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并对净利润中包括的特殊事项导致的利润或亏损通常应进行正常化的调整,同时考虑不同的实际税率对市盈率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尚未达到可产生可持续利润的阶段,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采用销售收入市场乘数(EV/sales),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指标时,可以考虑市场参与者收购被投资企业时可能实现的收入。

市场乘数通常可以通过分析计算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关财务和价格信息获得。基金管理人应当关注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两种方式得到的市场乘数之间的差异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通过可比交易案例得到的市场乘数,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按照估值日与可比交易发生日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校准。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与非上市股权之间的流动性差异。对于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得到的市场乘数,通常需要考虑一定的流动性折扣后才能将其应用于非上市个公司股权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通过经验研究数据或看跌期权等模型,并结合非上市股权投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对于市场乘数进行调整的其他因素包括企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利润增速、财务杠杆水平等。上述调整不应包括由于计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的溢价或折扣,如大宗交易折扣。

(3)行业指标法

行业指标法是只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估值的参考依据。行业指标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此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当然,并非所有行业的被投资企业都适用行业指标法,通常在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个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下,行业指标才更具有代表意义。

2、收益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收益法为现金流折现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应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调整或分配方法将企业价值调整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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